5.2.14.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5.2.14.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5.2.14.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中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2.15桩周土沉降可能引起桩侧负摩阻力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考虑负摩阻力对桩基承载力和沉降的影响;当缺乏可参照的工程经验时,可按下列规定验算。
5.2.15.1对于摩擦型基桩取桩身计算中性点以上侧阻力为零,按下式验算基桩承载力:
(5.2.15-1)
5.2.15.2对于端承型基桩除应满足上式要求外,尚应考虑负摩阻力引起基桩的下拉
n
荷载Qg(根据本规范第5.2.16条确定),按下式验算基桩承载力:
(5.2.15-2)
5.2.15.3当土层不均匀或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较敏感时,尚应将负摩阻力引起的下拉荷载计入附加荷载验算桩基沉降。
注:本条中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R只计中性点以下部分侧阻值及端阻值。
5.2.16桩侧负摩阻力及其引起的下拉荷载,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5.2.16.1单桩负摩阻力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2.16-1)
当降低地下水位时:σ′i=γ′i2zi(5.2.16-2)
当地面有满布荷载时:σ′i=p+γ′i2zi(5.2.16-3) 式中(qnsi——第i层土桩侧负摩阻力标准值;
δn——桩周土负摩阻力系数,可按表5.2.16-1取值; σ′i——桩周第i层土平均竖向有效应力;
γ′i——第i层土层底以上桩周土按厚度计算的加权平均有效重度; zi——自地面起算的第i层土中点深度; p——地面均布荷载。
负摩阻力系数δn表5.2.16-1
注:①在同一类土中,对于打入桩或沉管灌注桩,取表中较大值,对于钻(冲)挖孔灌沟桩,取表中较小值;②填上按其组成取表中同类土的较大值; ③当(qnsi计算值大于正摩阻力时,取正摩阻力值。 对于砂类土,也可按下式估算负摩阻力标准值:
(5.2.16-4)
式中Ni——桩周第i层土经钻杆长度修正的平均标准贯入试验击数。 5.2.16.2群桩中任一基桩的下拉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2.16-5)
(5.2.16-6)
式中n——中性点以上土层数; li——中性点以上各土层的厚度; εn——负摩阻力桩群效应系数;
sax、say——分别为纵横向桩的中心距;
qns——中性点以上桩的平均负摩阻力标准值; γ′m——中性点以上桩周土平均有效重度。
注:对于单桩基础或按式(5.2.16-6)计算群桩基础的εn>1时,取εn=1。 5.2.16.3中性点深度ln应按桩周土层沉降与桩沉降相等的条件计算确定,也可参照表5.2.16-2确定。
中性点深度ln表5.2.16-2
注:①ln、l0——分别为中性点深度和桩周沉降变形土层下限深度;
②桩穿越自重湿陷性黄土层时,ln按表列值增大10%(持力层为基岩除外)。
5.2.17承受拔力的桩基,应按下列公式同时验算群桩基础及其基桩的抗拔承载力,并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验算基桩材料的受拉承载力。
(5.2.17-1)
(5.2.17-2)
式中N——基桩上拔力设计值;
Ugk——群桩呈整体破坏时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根据本规范5.2.18条确定; Uk——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根据本规范5.2.18条确定;
Ggp——群桩基础所包围体积的桩土总自重设计值除以总桩数,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Gp——基桩(土)自重设计值,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对于扩底桩应按表5.2.18-1确定桩、土柱体周长,计算桩、土自重设计值。
5.2.18群桩基础及其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5.2.18.1对于一级建筑桩基,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现场单桩上拔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上拔静载荷试验及抗拔极限载力标准值取值可按附录D进行;
5.2.18.2对于二、三级建筑桩基,如无当地经验时,群桩基础及基桩的抗拔极限承
载力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单桩或群桩呈非整体破坏时,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2.18-1)
式中Uk——基桩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ui——破坏表面周长,对于等直径桩取u=πd;对于扩底桩按表5.2.18-1取值; qsik——桩侧表面第i层土的抗压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可按表5.2.8-1取值; λi——抗拔系数,按表5.2.18-2取值。 扩底桩破坏表面周长ui表5.2.18-1
抗底系数λi表5.2.18-2
注:桩长l与桩径d之比小于20时,λ取小值。
(2) 群桩呈整体破坏时,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2.18-2)
式中ul——桩群外围周长。
5.2.19季节性冻土上轻型建筑的短桩基础,应按下式验算其抗冻拔稳定性: (5.2.19)
式中εf——冻深影响系数,按表5.2.19.1采用; qf——切向冻胀力设计值,按表5.2.19-2采用; z0——季节性冻土的标准冻深;
Uk——标准冻深线以下单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按本规范第5.2.18条确定。 εf值表5.2.19-1
qf(kPa)值表5.2.19-2
注:①表面粗糙的灌注桩,表中数值应乘以系数1.1~1.3;
②本表不适用于含盐量大于0.5%的冻土。
5.2.20膨胀土上轻型建筑的短桩基础,应按下式验算其抗拔稳定性。
(5.2.20)
式中Uk——大气影响急剧层下稳定土层中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按本规范第5.2.18条确定;
qei——大气影响急剧层中第i层土的极限胀切力设计值(取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γe=1.27)由现场浸水试验确定;
lei——大气影响急剧层中第i层土的厚度。 5.3桩基沉降计算
5.3.1需要计算变形的建筑物,其桩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变形容许值。 5.3.2桩基变形可用下列指标表示: 5.3.2.1沉降量; 5.3.2.2沉降差;
5.3.2.3倾斜:建筑物桩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之比值;
5.3.2.4局部倾斜:墙下条形承台沿纵向某一长度范围内桩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3.3计算桩基变形时,桩基变形指标应遵守以下规定选用:
由于土层厚度与性质不均匀、荷载差异,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
5.3.4建筑物的桩基变形容许值如无当地经验时可按表5.
3.4规定采用,对于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桩基容许变形值,可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建筑物桩基变形容许值表5.3.4
续表
注:l0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5.3.5对于桩中心距小于或等于6倍桩径的桩基,其最终沉降量计算可采用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等效作用面位于桩端平面,等效作用面积为桩承台投影面积,等效作用附加应力近似取承台底平均附加压力。等效作用面以下的应力分布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直线变形体理论。计算模式如图5.3.5所示,桩基内任意点的最终沉降量可用角点法按下式计算:
(5.3.5)
式中s——桩基最终沉降量(mm);
s′——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桩基沉降量(mm);
ψ——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当无当地可靠经验时可按第5.3.10条确定; ψe——桩基等效沉降系数,按第5.3.8条确定; m——角点法计算点对应的矩形荷载分块数;
poj——角点法计算点对应的第j块矩形底面长期效应组合的附加压力(kPa); n——桩基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5.3.5); Esi——等效作用底面以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MPa),采用地基土在自重压力至自重压力加附加压力作用时的压缩模量;
zij、z(i/1)j——桩端平面第j块荷载至第i层土、第i—1层底面的距离(m); aij、a(i/1)j——桩端平面第j块荷载计算点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深度范围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