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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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6.1 计算通则

6.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1.1.1 符合GB/T17986.1-2000中8.2.1条的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b)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d)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i)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j)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k)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l)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m)与室内任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2 符合GB/T50353-2005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坡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分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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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GB/T50353-2005第3.0.1条第2项)。

b)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9条)。

6.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6.1.2.1 符合GB/T17986.1-2000中8.2.2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有顶盖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1.2.2 符合GB/T50353-2005中相关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GB/T50353-2005第3.0.12条)。 6.1.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1.3.1 符合GB/T17986.1-2000中8.2.3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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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k)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l)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1.3.2 符合GB/T50353-2005中相关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GB/T50353-2005第3.0.24条第7项)。 6.2 计算细则 6.2.1 层高计算

6.2.1.1 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结构找平层(图1)。

6.2.1.2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图1)。

图1 层高计算图示

6.2.1.3 建筑自然层内设置的平台式落地窗(如图2中a所示),无论窗体空间本身的高度如何,外侧是否存在其它建筑空间,上方空间是否封闭,均取窗面为外墙,窗体部分视为套内的一部分,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与平台式落地窗相类似的其它建筑空间(如图2中b所示),层高计算也与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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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平台式落地窗及相似建筑空间层高计算图示

6.2.2 非普遍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6.2.2.1 建筑物的墙体由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2 建筑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按底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 6.2.2.3 坡屋顶、穹型顶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4 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以柱距离地面2.10米处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5 除建筑变形缝、沉降缝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时,无论其是否使用,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6 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米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下方空间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7 点式建筑在折转处因结构需要所设置的位于建筑外墙外侧的与室内不相通的结构连接板,当其宽度(进深)不大于2.0米时,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宽度大于2.0米时,该部分视为架空,按其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8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 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 6.2.3.1 阳台的类型

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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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阳台类型及指标计算图示

6.2.3.2 阳台的面积计算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无连接横梁,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该阳台按一层高对待,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图4)。

图4 不封闭阳台面积计算图示

6.2.3.3 对阳台(以阳台底板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有柱阳台,均视为架空,无论其上盖高度如何,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4 对无柱凹阳台或有柱但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凹阳台,当其对外开敞面宽度(阳台宽度)小于等于2.0米时,其凹入进深(取阳台结构板外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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