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显著、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 1.院长奖学金。 2.学习优秀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及评定等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由有关院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负责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院长奖学金

第七条 院长奖学金是学院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10名。

第八条 参评院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年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标兵; 2.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院长奖学金10000元/人。当年的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院优秀奖学金奖金不兼得。

第十条 院长奖学金由院长颁发证书。

第四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7%。

第十二条 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2.综合测评列班级前5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以上。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同年级、同专业(下同)前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35%。

4.除经学院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的学生外,大一年级学生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其他年

级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除一年级外,须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须在良好以上。

6.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文体竞赛奖、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奖、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

第十四条 科技活动奖奖励标准如下: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每项奖励40000元、一等奖(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银奖)每项奖励10000元、三等奖(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铜奖)每项奖励5000元。获江苏省“挑战杯”竞赛奖项的作品参照国家比赛奖励降一等级奖励。同一参赛项目不重复奖励。

2.获得其他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

3.获得其他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

4.获得其他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5.获得市级课外科技活动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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