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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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4、《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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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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