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江西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江西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电网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使用者、投资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网调度必须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均负有责任。

第三条 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依据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电监会要求做好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本规程修订的依据:

1、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3、1994年10月11日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配套文件;

4、2002年4月1日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发布的《调度规程》; 5、2002年3月12日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五条 本规程是江西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的基本规程,在涉及电网调度管理活动中,江西省内所有电力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均应遵守本规程。各电网运行单位所颁发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本规程如与上级调度管理规程有抵触的部分,以上级调度管理规程为准。

江西电网内所有发、供电单位,设计、基建、试验单位有关领导、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江西电网内所有发、供电单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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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生产的领导、有关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参加本规程的考试。

第二章 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六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应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使整个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使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使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5、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按照电力市场规则运营电力市场;

6、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网内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好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江西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是江西电网的调度管理机构,负责江西电网的运行指挥和调度管理,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运行方式;

2、 指挥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运行与操作;

3、 指挥本电网的频率调整(与华中电网解列运行时)和电压调整,使省间联络线控制符合有关规定;

4、 指挥电网事故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5、 参与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根据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并批准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月、日检修计划;

6、 负责江西电网调度、运方、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的专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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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7、 负责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及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8、 提出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的远景发展目标,并参加规划的编审工作;

9、 对江西电网的远景发展规划和工程设计提出意见,并参加审查工作;

10、按照电力市场规则运营电力市场;

11、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执行; 12、参加拟订电网内发供电量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煤耗、厂用电、水耗、线损)和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

13、负责制定江西电网紧急拉路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拉路限电序位表,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4、负责本网内电能质量、节能(线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监督;

15、组织电力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6、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17、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

18、负责行使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和网调批准(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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