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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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与当地消防队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确保火灾发生后及时赶赴火场。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的;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足一万元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五)非涉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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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火灾调查或者案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火灾调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发生火灾后72小时内将负责调查的火灾情况录入火灾统计系统;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的,履行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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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

(二)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下的,履行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

(三)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鉴。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相关制式法律文书,消防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照治安案卷的办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第七章 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与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挂钩,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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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和乱收费用的; (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黑公通[2004]7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2.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基本

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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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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