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春秋:齐国 “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等于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

汉承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两汉实行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魏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计亩而税、计户而征:

北魏:租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隋唐时期:(一)、租庸调制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 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作时间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太宗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 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二)、两税法

产生: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为解决财政困难,780年

唐政府接受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该赋役制度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大变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主要内容: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2、征课内容:户税+地税。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 3、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

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5、征课原则:征课形式: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 “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1两税法统一了税制,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2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3扩大了征税面,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4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5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

局限性:①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②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地位: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1)内容: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2)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3)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4)作用:有利于减轻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从而有利于稳定北宋王朝的封建统治。

明朝:一条鞭法

(1)背景: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封建社会渐趋没落,商品经济重大发展;阶级矛盾尖锐。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2)内容:赋役征银;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

(3)作用: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一条鞭法让田亩分担了户、丁的役银,并没有免除丁银。

清朝:固定丁额———摊丁入亩

(1)内容: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2)影响:表明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是封建社会渐趋没落、商品经济积极活跃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比较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

同:(1)都收取银两,即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2)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3)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4)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阶级矛盾。

异:(1)失败——成功;(2)人丁数和税额不固定——固定;(3)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时期;(4)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完全按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分类

A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B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

C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D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租调制、租庸调制; E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演变的趋势

①从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唐朝两税法为重要标志,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松弛,。

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明朝的一条鞭法为标志。

③ 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如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制都是把各种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

④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 如两税法。

其他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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