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级应急响应: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1.1一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按照《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

“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各专业组集结待命,随时听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遣,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交办的工作任务。 4.1.2二级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一般(IV.1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各专业组集结待命,随时听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遣,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交办的工作任务。 4.1.3 三级应急响应

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组长任现场总指挥。启动《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通知现场调查组、现场处置组30分钟内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区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对外联络组按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将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等信息向市环境保护局、事发区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对外联络组联络应急监测机构开展事发现场的应急监测;后勤保障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及时到位;专家组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处置的相关信息,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有关情况。

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深圳水库流域内时,第一时间通知粤港公司作为联动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 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通过指挥大厅遥控指挥,也可直接进行现场指挥;各专业组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遣,按职能分工及拟定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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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水源办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局、事发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4.2.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市水源办负责Ⅰ级、Ⅱ级、Ⅲ级、Ⅳ.1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初报; 市水源办负责IV.2级、IV.3级的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和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向广东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请示。 4.2.4 信息报送由对外联络组按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实施。 4.3 处置措施

4.3.1 深圳水库截排工程突发环境事件,按《深圳水库截排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3.2 深圳水库周边道路交通意外引起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按《深圳水库周边道路交通意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3.3 大望污水提升泵站突发环境事件,按《大望污水提升泵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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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直接入库支流的突发环境事件,按《梧桐山河、落马石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3.5 其它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按相关的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4.4 应急监测

4.4.1 现场指挥部联络专业监测机构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4.4.2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监测机构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发初期,应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

4.4.2 根据监测结果,现场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管理规定。 4.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必要时,根据事件的严重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界区以外设立紧急避难所。 4.6 扩大应急

4.6.1 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市水源办向市环境保护局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或请求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现场指挥权及时移交,“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工作。

4.6.2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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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环保局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指挥、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4.6.3 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市现有的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扶持的,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广东省、国务院直接指挥。指挥权上移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各方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毕,现场指挥部确认满足应急结束条件后,适时决定结束应急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技术支持

5.1.1主要污染物的快速监测

市水源办根据辖区内环境污染风险源特点,选定一定数量的污染危害大,能真实反映污染现状的污染因子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对象,装备便携式监测仪器,明确监测方法,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以保证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通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等快速反应行动,为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支援。 5.1.2现场处置技术支持

针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风险源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结合国内外环境污染应急最新技术,市水源办组织专家制定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组织对各专业组的专项技术培训,以提升市水源办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快速反应能力。 5.1.3 应急抢险单位

市水源办在辖区内选定一家能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该抢险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能力,具有针对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配备的处理设施、运输保障及技术人员,同时制定相关处置技术方案、主要环境污染物现场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组评审后,报市水源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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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5.2.1市水源办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从救援个人防护、应急通讯器材、防泄漏应急物资、应急监测设备、消毒药品等方面提出配备、采购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经应急专家组评审,向区政府申请配置;建立应急供应商信息网络,以便在污染事件发生时,保证能及时调拨应急物资;所配备的应急物资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储备管理。

5.2.2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配备一定的应急物资,并列明应急物资清单;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提供贮存场所及应急物资贮存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水源办按规定拨付。 5.6 培训与演练

5.6.1 市水源办每年组织1-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应急预案的业务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6.2 市水源办每年组织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开展1-2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模拟综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充分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终止 6.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 污染事件现场已经得到控制,事件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

(2) 已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危害的有效措施,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3) 环境质量处于恢复之中。

(4) 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1.2 应急终止步骤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1级)由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报主要领导批准;Ⅳ.2、Ⅳ.3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水源办决定应急中止。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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