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人员有序撒离。 6.2善后处置

6.2.1市水源办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 6.2.2 应急监测机构继续监测事件现场和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6.2.3 市水源办组织对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依据:①应急过程记录;②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③现场应急过程的其它应急信息;④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①事件等级;②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⑤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⑥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⑦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⑧发布的公众信息的内容是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⑨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⑩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6.3 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6.3.1 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1级)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IV.2级、IV.3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水源办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市水源办的调查报告应报市环保局。 7 附则

7.1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处置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7.2 市水源办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深圳水库截排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深圳水库周边道路交通意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预案》 《大望污水提升泵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梧桐山河、落马石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3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将对预案进行不定期修订和补充。

7.4 本预案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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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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