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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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约。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一)物业名称: 住宅小区

第四条 (二)坐落位置: 第五条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

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七条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

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

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

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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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

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六条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七条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

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

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19时至次日上午07时,中午12时至14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二十条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

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第二十一条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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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

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

和使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

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三十条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第三十二条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

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

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 (四)擅自摆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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