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 试卷三

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正当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故D正确。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当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如果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两者成立连带共同担保。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中,一个第三人甲提供,一个是由债务人丙自己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此时,没有对于承担担保方式的约定,故为连带责任,因此,银行没有必要先就丙自己的房屋实现权利,A错误。银行于实现债权,对于债务人丙提供的房产抵押和甲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均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且,两个抵押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B项表述为欲实现全部债权,选择房产或者机器设备抵押,如前所述,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当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但是,这两个抵押物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的需要,所以,欲实现全部债权,选任何一个均不能实现,表述欠准确,故错误。当动产抵押没有登记和质权并存时,通说认为,由于动产抵押不登记,没有公示,相对于质权而言,质权人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受偿,故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解,具有理论上的瑕疵,此题为单项选择,应当选择没有任何瑕疵的选项,因此,应当选C。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C或者D。(官方公布答案:D)

【解析】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并不因为失去物的占有而丧失物权,而是物权跟着标的走,物权人有权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力,止于善

意取得,如果遇到了依法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则不能再追及。本题中,表的性质为遗失物,李某捡到后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卖给了郑某,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精神,不管是王某还是郑某,都不能直接善意取得,权利人知道受让人后,不管在谁的手里,所有权人张某在知道受让人后,均可在两年内主张返还。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修理,尽管朱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要构成善意取得留置权,通说认为,需要以无权处分人有权占有为前提。如前所述,郑某购买的是遗失物,此时,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来说,不是有权占有,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空间,朱某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由于此时,朱某是表的直接占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可直接作用于标的物的现实控制人,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的表达是正确的,故D正确。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本题中,郑某作为间接占有人,也具有返还的义务,C选项也应该是正确的选项,这明显命题不严谨的体现,考生选择C或者D都应当得分。

10.甲与乙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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