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近年来,在自治区纪委和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查办案件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纪、社会和政治效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易发多发,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违纪违法情节严重、手段翻新、高智能化趋势明显。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整合查办案件的力量,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优质高效地查办反腐败案件,不断取得反腐败工作的新胜利。下面,我代表地委对全地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严肃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充分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对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和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有效惩治腐败,维护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是要充分认识成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是反腐败机制体制创新的需要。《党章》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责,这是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与时俱进、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具体体现。纪委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要更好地从全局、战略和深层次上给党委当好参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反腐败工作作出整体规划和决策。 二是要充分认识成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是顺应发展的客观需要。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要全党动手,各方面齐抓共管。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短、进程快,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党委领导下,对反腐败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是多年来反腐败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查办案件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只有各部门团结协作,运用多方面的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查办腐败案件的整体合力,才能相互拾遗补缺、堵塞漏洞,保证腐败案件的顺利查处;才能对腐败分子造成强大心理压力,使其不敢腐败。

三是要充分认识成立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是坚定全党、全社会反腐败决心的需要。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必须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预防腐败是以惩治腐败为前提和基础的,“三个更加注重”也是以“一个坚决”为前提的。因为查处腐败案件是反腐败最有力、最直接的行动,是惩治腐败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志。地区从年就成立了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表明了地委、行署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态度,就是要形成查处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狠狠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鼓舞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因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统一对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反腐败查案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的协作。

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协作办案中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代替不了谁,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基础上的一种有机组合。实践证明,没有多方的相互信任和支持,就不可能成功突破一批大案要案。近几年来,地区查处的李增军贪污受贿案、胡继荣违法发放贷款案、新天怡石材厂贪污窝案等,就

是各部门密切配合、协作的成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发扬这一优势,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是要互相支持,增强凝聚力。在协作配合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调查取证、缉捕案犯、起诉审判等具体业务上,要互相尊重各职能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做到协调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尽可能提供必要帮助。

二是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各执纪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通畅、信息报送不及时,往往会贻误战机,影响案件的顺利查处,对惩治腐败极为不利。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好人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甚至有的单位还存在经济效益优先的思想,办事先考虑部门是否有利可图,组织领导办案工作不够得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刚才,大家对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线索通报制度也进行了讨论,如果没有意见,下发后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根据这个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形成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要密切配合,优势互补。纪检监察机关的“两规”、“两指”措施,有利于查办和突破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案情复杂而犯罪线索不多的案件,但由于受到使用条件的限制,对案件涉及的非党、非监察对象,在其不肯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就难以达到目的。必要时,可以请求检察、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人员进行布控、监听等。对一些经济案件,可以请审计开路,或进行案中审计。反过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机关如案情需要,对不便于采取强制措施或不便于正面接触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办案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要从办案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握紧拳头,形成合力,合理使用和调配办案力量,合理分解任务,避免重复取证,造成资源浪费。

四是要恪尽职守,严守纪律。刚才,大家对《哈密地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展开了讨论,这些制度下发后,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人性化办案的同时,要严守各项办案工作纪律,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做好保密工作,绝不允许泄露案情,对违纪者一定要严肃查处。 三、创新思路,标本兼治,发挥办案工作在惩防体系中的作用

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把惩治和预防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构筑惩防体系。我们在案件查处中要进一步创新办案工作思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标本兼治,最大限度地关心和爱护干部。

一是要准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的关系。查办反腐败案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要秉公执纪、执法,实事求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始终把实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办案工作实践证明,把政策运用好,有利于快速突破案件,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取得良好的办案综合效果。当前查处的大案要案,很多是涉案人员众多的窝案、串案,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从严惩处,既不符合我们党的一贯政策,也不利于尽快查清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查与帮的关系。我们要继续坚持宽严相济、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办案政策。案件查处要继续立足于挽救和教育,对于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于心存侥幸、拒不交待问题的,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移交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可以通过审理谈话、信访谈话等形式,帮助犯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进一步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可以通过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党员从思想源头上筑牢拒腐防线;可以通过办案发现一些根本问题,从制度上解决“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

腐败”的问题。

三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惩治腐败与保障权利的关系。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始终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犯一般性错误或违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帮助其改正错误,决不能将其错误扩大化,失去教育挽救的机会。对经查清事实,确属被诬陷的干部,一定要主持公道,要公开予以澄清,给予保护,并支持他们大胆工作。 四、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反腐败协调工作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和机制,继续坚持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执纪执法部门案件及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逐步建立案件通报、协助查办、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涉及案件定性、党纪政纪处理、法律处置问题,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要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各部门案件或案件线索的移送、移交必须做到及时、到位,大案要案和重大典型案件必须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

同志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地区推进改革、迎接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非常重要的时期,反腐倡廉建设任务尤为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纪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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