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襄阳政办发[2011]113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2 【实施日期】201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1]1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157号令)、《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 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现行收费名称、收费性质不变,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原

则,以完善收费方式为重点,将收费方式由上门收费转变为委托相关部门代收。统一收费渠道,方便缴费对象,为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增强社会环境责任意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襄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襄价服字[2006]97号)执行。 三、征收方式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征收,可采取委托收取和直接征收两种方式。其他未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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