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 - 3.2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3.4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3.5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了解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规

则,了解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能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重点: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难点: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每课一案:(由学号3号同学提供 订单是不是合同?

我叫吴刚,于2007年2月6日向当当网订购了价值777.20元的货品,但至今未能收到他们的任何货品,最为令人愤怒的是,整个过程没有一个电话向你解释原因,为此我分别4次打电话给他们。得到的结果是:

第一次,说是我的货品缺货,所以至今没有配货,说是马上给我配齐。

第二次说是由于我的货品分属不同的地区,所以要等其他方面的货到以后才能配送。

过年后我去了第三次电话,说是我的货品已经发出,但由于过年,所有的物流公司均已经休息,所以要等到2月25日以后才能发出,说是在5天内一定可以收到。

3月5日,我再次电话确认时,他们居然说由于我的地址不详,所以我所定的货品已经退库,真是怒不可遏。原因是我的详细地址上没有写清楚上海什么区。我多次在当当网上订货,如果只是什么区不详,只要打个电话就可以解决,为什么连一个电话都没有?

如此长达一个月的过程没有一个电话,即使他们所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也已经远远的超过,这样的服务简直就是令人发指的欺骗行为,我希望他们能给个说法,道歉并补偿我由于另外购买礼品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同时我也有一个疑问,对于这样的网购,在没有进行实际货品交割之前,我们所下的订单和确认文档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是,我们的法律部门对这样的毁约和欺诈行为有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律师点评〃

网站标示商品价格,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网民发订单购买,是要约;网站确认订单,是承诺。因此,订单经过确认,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相关规定,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网站自己承诺的服务期限是有约束力的,违反自己对公众的交货期限承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违反合同如果没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一般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这方面往往举证很困难。

讲授新课:

课堂讨论题:电子签名第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问题:请运用数据电文法律制度分析这个案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二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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