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或者账户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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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一般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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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来自被称为“避税天堂”或“离岸金融中心”的国家或地区;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的;

(三)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四)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五)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年龄、职业、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

(六)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

(七)涉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消指定交易,一个月内变更二次以上存管银行的;

(八)在反洗钱监控系统内,一个月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九)客户跨地市交易的;

(十)客户所涉及的行业为娱乐服务行业、典当与拍卖行业、废品收购行业、房地产行业、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等现金密集型行业,以及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十一)机构客户总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十二)个人客户总资产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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