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技术鉴定文件(鉴定书中注明的产品应用范围、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等)。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施工单位对所购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质量证明资料核对后,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及外部观感、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自检结果。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施工合同的约定,由施工单位清点、接收和报验。 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资料的有效性和符合情况。对于涉及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应采取见证取样复试,视复试结果签发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B.1.4 工程质量报验表

本表一般为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测量放线的质量进行验收的用表。施工单位需经自检合格并附相应工序和部位的质量检查记录表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报验资料的有效性,可通过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和加大巡视频率等方法来验证,并将相关检查(佐证)记录保留存档。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5.0.6条和5.0.7条执行。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的报验资料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B.1.5 混凝土浇筑报审表

本表是某部位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相关的土建、安装工序均已验收合格,在计划浇筑混凝土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将要隐蔽的所有工序报验是否均已验收合格;模板支承是否牢固安全并按施工方案搭设;特殊混凝土的施工方案有否审核通过;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提前14~45天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混凝土配合比及试配检验报告等)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备案。

B.1.6 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自检合格并整理完成相应质量控制资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分部(子分部)验收的用表。施工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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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B.2.1 工程计量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审核的用表。除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施工单位宜每月25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审表,并附相关工程变更通知、计算书等证明资料。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工程计量报审表》的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予以回复。

B.2.2 费用索赔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工程费用索赔事项的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在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证明材料包括:索赔意向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项目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B.2.3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的支付申请。

工程进度款除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结算,进度款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扣除应扣款,确定应付款金额,在收到进度款支付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监理机构收到进度付款报审表或有关付款申请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B.3.1 施工进度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其他阶段性进度计划及相关措施的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表中所列附件内容,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有关资料,如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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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设备供应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施工机械使用计划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施工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一般提前7天),将总进度计划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前7天)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B.3.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就临时延长合同工期、最终延长合同工期提出申请的用表。造成工程延期的非施工单位原因有:

1、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3、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4、建设单位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批复开工报审或下达开工通知。 5、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项目监理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核准等文件。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单位在报审时应附工程延期的依据、工期计算、申请延长竣工日期的证明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报审表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提出工程延长工期天数的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如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亦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B.4.1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用于本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附墙电梯、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安装/使用/拆卸的专项用表。按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加强核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核查设备的合格证,核查专业安装、拆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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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核查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检测报告,核查由施工单位、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参加并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核查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登记备案的证明,审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核查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等。施工单位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安装完毕启用前、使用结束拆卸前三个时段应分别进行报审。施工单位每次报审应附本表中所列的附件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所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和备案。

B.5.1 监理通知回复单( 类)

本表是施工单位在收到“A.0.10监理通知单”后,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自查符合要求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查的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核查、记录并签署复查意见。

B.5.2 工程复工报审表

本表是工程暂停后,当停工原因消失,施工单位准备恢复施工,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复工的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核查、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B.5.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文件所要求的施工内容,自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用表。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建设单位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2、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本报审表后14天内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报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报审。

B.5.4 施工单位通用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B类表中其他表式所未能包括的事项的用表。

C类表表式说明

C.0.1 工程联系单

本表是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互之间的日常书面工作联系的用表。发文单位有权签发的负责人应为: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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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其他参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C.0.2 工程变更单

本表是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就工程变更事宜向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的用表。本表由变更提出方填写,写明工程变更原因、工程变更内容,并附必要的附件,包括:工程变更依据、变更的详细内容、图纸;对工程质量标准、造价、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对功能、安全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项目监理机构下达变更指令。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需复审的(如涉及结构重大修改、建筑节能变更等),必须经原审图机构审查同意。

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本表是具有索赔意向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向项目监理机构、相关索赔对象提出索赔意向的用表。有索赔意向的单位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并附索赔事件的相关证据;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书宜明确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初步评估。 5、声明/告知拟进行相关索赔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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