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0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6〕41号)、《××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府发〔2016〕91号)制定本预案。

(三)现状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我市(原行政区划范围)均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高、中、轻易发区分别占全市面积的%、%和%。发生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类型有: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煤矿采空区沉陷、不稳定斜坡、膨胀土胀缩变形、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管涌等。各类地

质灾害发生的数量相差较大,主要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膨胀土胀缩变形、不稳定斜坡和煤矿采空区沉陷为主。其次为泥石流、管涌和地基不均匀沉降。 (四)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或者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市人民政府所设的县级派出机构(管委会),适用于本预案中县(区)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六)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七)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管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县、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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