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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表说明
填报要求
1.国、市、区重点源;属于环统范围内的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大类在06-46之间的行业中,环境管理重点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填报本表。环境管理的重点单位包括①排放重金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吨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②11个重污染行业,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及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与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③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信设备与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采矿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及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12个行业的规模以上(产值>500万元或者国有)产业活动单位④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和金属制品四个行业中规模以上单位、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的。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国、市重点源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每张表一页填不完的可另加页。
8.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表封】
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北京市排污者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T064-2002)填写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6.[填表人]: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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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出日期]: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地址 位置 中心经度、中心纬度]: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位置指该单位位于几环路内,如该单位位于三、四环路之间,则填写四环路内,处于目前建成的环路之外的,暂时填写其他。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
[单位环保机构名称 专职环保人员数]:指申报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数。
[所在流域]:指企业所在的水体流域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及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和邮政编码。
[投产(开业)日期]: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上年生产(经营)天数/小时数]:指上年申报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的天数/小时数。 [年末职工人数]:指上年末申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
[企业规模]: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单位类别]: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按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隶属关系]: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 12404-1997)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 4754-2002)的规范填写行业小类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开户行 帐号]: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所属工业开发区]:按照《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名单》填写;不在工业开发区内的,填写“无”。 [上年总产值 上年利税金额]: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 [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上年度利用“三废”(污水、废气、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
[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 [环保设施原值]: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 [污水治理设施数 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 上年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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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数 锅炉总蒸吨数 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工业炉窑数 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废气治理设施数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 上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脱硫设施数 脱硫设施脱硫能力]: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环保部门给申报单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和发证日期。 [是否重点污染源]: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 [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 [供暖面积]:锅炉房等供暖单位需要填写供暖面积。
[上年环境违法罚款]: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 [上级主管部门]: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要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全称。
[年用电量]: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
表1-1-1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设施基本情况申报表 注意:每个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编号]: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设施名称]: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 [3.规格型号]:根据设施的规格型号填写。 [4.单台出力]:指锅炉的单台出力。
[5.地点]: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所在位置,如同一个单位内有两处设施的,应区分并注明。 [6.用途]:指生产、生活、备用。
[7.使用燃料名称]: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填写。
[8.燃料用量]:固体和液体燃料以吨为单位,气体燃料以立方米为单位。 [9.运行时间]:指该设备年运行时间。
[9.排向的排口名称及编号]: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排放口填写。 [11.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治理设施填写。 [12.在线装置名称及编号]:根据该设备对应的在线装置填写。 [13.备注]: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2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情况申报表
注意:每个在线装置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编号]: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在线装置名称]:根据该在线装置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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