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 (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 第六条 (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

第七条 (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八条 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

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十二条 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 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

(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

(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

(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 (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

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

(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 (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职责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充分考虑岗位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结合业务工作全过程中的具体任务,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至少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上级管理要求; (三)风险管控的职责;

(四)遵守相关制度和规程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环保责任制。其安全环保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

(二)落实本岗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环保措施;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五)对直接下级履行安全环保责任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操作、服务岗位可将安全环保职责融入岗位职责,明晰其岗位操作和属地区域的安全环保职责。其安全环保职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环保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责任制应当做到上下配套、层层分解、逐级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 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写明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环保职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环保责任制内容应当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责任制每三年至少评审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环保责任制进行评审和完善。

第三章 落实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和岗位员工均应当有效落实其安全环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当对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进行培

训,强化各级岗位人员安全环保履职意识,使岗位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并熟练掌握其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应围绕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开展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每年应对岗位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进行评价;对于不胜任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应当带头履行其岗位安全环保职责,认真编制并严格落实个人安全行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应当通过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开展安全环保述职、HSE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环保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多部门监督的事项,应采取联合监督和联合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每年应至少一次组织对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建立或安全环保责任制不健全以及未执行落实到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因不履行安全环保职责造成安全环保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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