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宣贯教材

【条文】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本条仅提供4项内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条文】4.5.2出现本规范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条文】4.6.1税金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条文】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也是招标人能够接

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条文】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授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条文】5.1.4招标控制价应按5.2.1条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条文】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条文】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关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条文】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考市场价格;

8.其他的相关资料。

【条文】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条文】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条文】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计价。

【条文】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3、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暂估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6、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7、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条文】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条文】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条文】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二、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上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四、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条文】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条文】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等的。

【条文】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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