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5 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明挖 open-cut

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2.0.7 暗挖 undermine

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2.0.8 防护门 blast door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9 防护密闭门 blast airtigh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10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2.0.11 门框墙 door-frame wall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采的荷载的墙。 2.0.12 防爆波活门 blast valve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2.0.13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0.14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2.0.15 防爆防毒化粪池 blastproof and gasproof septictank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2.0.16 水封井 trapped well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

2.0.17 防护密闭隔墙 protective airtight partiton wall

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8 密闭隔墙 airtight partition wall 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9 防冲击波闸门 defence shock wave gate 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闸门。 3坑道、地道掘进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岩体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3.1.2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3 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5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2 施工测量

3.2.1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测轴线方向,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2 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3 复测两标准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3.2.2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2 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3 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3.2.3 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少于3条,其间距不小于2m;

2 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小于2m;

3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每隔l00m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3.3 工程掘进

3.3.1 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炮孔深度为1.8~3.5m, 2 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

3 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4 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5 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

3.3.2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子0.5MPa; 3 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焊。当采用火花起焊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荫,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施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 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1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2 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3 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7 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2 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0‰的上坡段;

3 轨道的宽度允许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

4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5 采用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 表3.3.7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

3.3.8 坑道内采用汽车运输时,车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5m。 3.3.9 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前后列车距离应大于60m;

2 人力推斗车车速应小于1.7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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