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3.2 钢筋骨架的吊装就位宜利用钻机的起重设备进行。在钢筋骨架就位前,宜在孔壁周边放置3根距离相等的ф25钢管,作为控制骨架的“导轨”;骨架就位后,混凝土灌注前将“导轨”拔出。

5.3.3 顶板、底板、墙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5.4 土 模

5.4.1 顶板、梁、拱、无梁顶板柱帽等构件的底模,宜采用土模(土底模)。土底模土层不应扰动;如有扰动,应压实。

5.4.2 土底模施工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明挖至顶板、梁、拱、无梁顶板柱帽等构件底面标高以上lOcm处后,用铁锹铲平至构件底面标高以下2cm,抹2cm厚M5水泥砂浆,并做隔离层。

5.4.3 侧墙靠岩土一侧的模板,可采用土外模(侧墙土模)。当采用侧墙土模时,每次挖土进尺宜为4~5m。 5.5 土方暗挖

5.5.1 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先挖导洞再全面开挖的方法; 2 导洞开挖宽度不宜大于2m;

3 侧墙导洞开挖应与浇筑侧墙混凝土同时进行; 4 挖柱四周土体的尺寸,不得超过柱基础的平面尺寸;

5 侧墙每次开挖进尺不宜超过5m,且较每次浇筑侧墙混凝土长度长1.0—1.5m;

6 应按测量定位线开挖,防止出现超挖或欠挖。 5.5.2 土方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竖井应设置人行爬梯,严禁人员乘坐吊盘出入; 2 施工竖井地面、地下均应设置联系信号;

3 在吊盘上必须设置限速器和超高器。 5.6 下 接 柱

5.6.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用下接柱: 1 由于地质条件钻孔不能成孔; 2 遇到建筑物基础等障碍物,无法成孔;

3 由于地面架空线路高度所限,钻机在钻孔位置无法作业; 4 工程柱子数量较少,采用钻机钻孔方法不经济。

5.6.2 下接柱施工可采用以下方法:在浇筑柱帽或梁时,将柱受力筋按钢筋接头所需长度插入土中,在柱帽或梁下面设刹肩,再开挖土方,挖至柱下暴露出插入的接头钢筋。在开挖面上架设基础钢筋和柱主筋,并与插入接头钢筋连接,同时浇筑柱和基础混凝土。

5.6.3 当柱下土方开挖后,应及时加设临时支撑,宜在柱帽四个角部设支撑点。支撑材料的规格、数量,应根据柱高、板跨、结构型式、地面荷载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5.7 刹 肩

5.7.1 在侧墙及下接柱的肩部、顶板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应设置刹肩。 5.7.2 刹肩混凝土浇筑应在柱、墙等构件混凝土浇筑7d后进行。浇筑刹肩混凝土应采用比构件混凝土强度高一个等级的干硬性膨胀混凝土,且必须填塞饱满,振捣密实。

5.7.3 在侧墙刹肩顶部、顶板以下宜设置一个以板厚加下反高度为梁高的通长过梁。通长过梁一端可支撑在未开挖的土体上,另一端支撑在已经浇筑混凝土的侧墙上。 5.8 砂构造层

5.8.1 当灌注柱混凝土时,应在中间层板或基础的位置灌注砂层。在浇筑中间层板或基础时取出砂,再设置钢筋并浇筑混凝土。

5.8.2 灌注砂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层上标高,应高出预接构件标高10cm,防止混凝土振捣时砂层下沉,保证预接构件尺寸;

2 砂层应潮湿,防止砂层吸收混凝土中水分而影响混凝土质量;

3 在浇筑预接构件混凝土时,应清理钢筋表面,防止出现砂粒附着现象; 4 在预接构件顶部应采用于硬性膨胀混凝土,并振捣密实。 6 钢筋混凝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施工宜采用商品混凝土。

6.1.2 混凝土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6.2 模板安装

6.2.1 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能可靠地承载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新产生的荷载;

3 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4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5 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6.2.2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2.3 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3‰。

6.2.4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6.2.5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 2 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6.2.5规定后,方可拆除。

表6.2.5 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注:“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系指与设计混凝土等级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6.2.6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6.3 钢筋制作

6.3.1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6.3.2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可采用下式计算求得: As1fy1

=As2fy2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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