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市公司拟披露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应在停牌期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按《重组办法》以及《26号准则》要求制作的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经本所对其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对外披露,公司证券同时恢复交易;
上市公司拟披露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应当采取直通披露的方式,披露后公司证券继续停牌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如直通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证券处于交易状态,公司应向本所申请其证券停止交易。
6、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本所将对该公司证券复牌。同时,该公司应选择“停牌期间终止重大资产重组(213101)”公告类别并按统一的格式及内容发布提示公告(附件6),说明上市公司曾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及终止重组原因,同时按照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和本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深证上〔2012〕375号)的相关规定就不再筹划重大重组事项的期间作出承诺。
五、重大重组停牌申请不受理及停牌后强制复牌的情形 1、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期限未届满的,本所将不接受公司证券重组停牌的申请;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不满足《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将不接受公司证券重组停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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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公司证券强制复牌: (1)公司证券停牌后,重组事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或未实现分阶段目标的。
(2)公司首次申请证券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向本所提交内幕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的。
(3)公司拟披露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时,截至停牌期满五个交易日前未向本所提交按《重组办法》和《26号准则》要求制作的相关文件或二级市场自查报告的。
(4)公司在承诺的重组方案最晚披露日未披露重组文件,且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的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
第二节 重组方案披露
一、总体原则
(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是否需要证监会行政许可分别履行不同的披露程序。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三)上市公司应高度关注本所业务系统重组披露审核要点的相关要求,确保重组材料符合审核要点的披露要求。本所根据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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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二、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材料报送
(一)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拟向本所报送重组预案材料前,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在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所不接收重组预案材料报送。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如直接披露重组报告书,则应当比照本条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
(二)上市公司拟披露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在停牌期满五个交易日前选择“重大资产重组预案(210501)”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11501)”向本所提交按《重组办法》和《2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制作的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经本所对其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对外披露,公司证券同时恢复交易;
上市公司拟披露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应当选择“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不需行政许可)(210503)”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需行政许可)(211503)”向本所提交按《重组办法》和《2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制作的相关文件并直通披露,披露后公司证券原则上继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如直通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证券处于交易状态,公司应向本所申请其证券停牌。
(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向本所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