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备受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本报专访了市拆迁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解读1:“公共利益需要”界定更加清晰
《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将“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项目经营是收费就否认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不能因其中包含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等商业开发,就将其置于公共利益范畴之外。
解读2:政府是唯一的征收补偿主体
《条例》第四条规定,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以前的房屋拆迁不同,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以政府名义作出。根据以上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政府行为。政府的责任就是向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在财产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政府与财产所有人是平等的两个主体。《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意味着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再包括开发商。
解读3:突显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
《条例》指出,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0条);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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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第11条);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12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第13条);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17条);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第24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26条)。
这突显了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的权利保障。
解读4:对政府依法实施的征收与补偿给予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5:明确征收以规划为前置条件
《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就是说,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房屋征收。人大是权力机关,是民意的代表机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直接与当地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由民意代表机关来审议通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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