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目标定位:湛江市面向环北部湾城市;市域次中心城市;市域东部的工业和商贸城市;环境优美的滨江城市;人口15万人左右的小城市。
(二)城镇空间拓展:安铺和横山合并,并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组团发展,组团之间由渝湛高速公路和绿化带隔离,安铺组团主要的发展方向为向东、向南发展,有控制地向北沿江一带发展;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建立大型的工业园区。
(三)城镇发展建议:预留瑜湛高速公路的用地以及出入口和交叉口的用地;把龙头沙港口的建设和安铺的发展结合起来,以弥补安铺失去的港口优势,加强城区与港口之间的快速路的建设;安铺和横山合并,为培育其中心地位,建议设一个特别的行政区(至少具有副县级)。 第一百二十九条 黄坡镇
(一)发展目标定位:吴川市次中心城镇;人口达到12万人的小城市;吴川市西部的工业和商贸城镇;环境优美的滨江城镇。
(二)城镇空间拓展:镇区用地向西发展,控制城镇向南跨越325国道发展;并入的中心镇区作为一个独立的组团发展。
(三)城镇发展建议:调整行政区划,将中山镇并入,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规划控制引导,以新区建设来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和改变城镇环境;应适当控制私人建房。 第一百三十条 城月镇
(一)发展目标定位:遂溪县次中心城镇;人口8万人左右的小城镇;遂溪县南部的商贸和工业城镇。 (二)城镇空间拓展:城镇用地向近期南北方向发展,远期向西扩展,变带状城镇形态为块状城镇形态;向南扩展,将雷州林场的厂部所在纳入城镇范畴;控制沿交通线的带状用地扩展。
(三)城镇发展建议:预留徐湛高速公路和出入口用地;城镇内雷州林业局、糖厂等纳入城镇人口的范畴,统一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调整行政区划,将乌塘镇并入,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龙门镇
(一)发展目标定位:雷州市域次中心城镇;雷州半岛中部工业城镇和交通枢纽;雷州半岛中部的北热带农产品集散中心;人口近10万人的小城镇。
(二)城镇空间拓展:西部有粤海铁路和规划中的徐湛高速公路,东为325国道和龙门水库,故城镇用地向北和向南发展。
(三)城镇发展建议:处理好城镇发展与龙门水库的水源保护的保护,将城镇发展带给水库的污染降到最低点;预留徐湛高速公路及出入口用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曲界镇
(一)发展目标定位:徐闻县次中心城镇;人口规模近5万人的小城镇;徐闻县东部的北热带农产品加工和集散地。
(二)城镇空间拓展:结合地形,镇区用地向东、西扩展,西区为工业园。
(三)城镇发展建议:本镇为典型的农村地区的中心城镇,加强中心城镇建设,对引导农村城市化和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要落实中心镇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划建设地区性服务中心,强化中心镇职能;以后寮生态村为示范,推广生态村的建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乌石镇
(一)发展目标定位:湛江市域面向环北部湾的次中心城镇;人口8万人的小城镇;以海洋渔业、海产品加工业、滨海旅游业、海产品集散为主的海洋产业型城镇;环境优美的滨海旅游城镇。
(二)城镇空间拓展:镇区用地扩展,在完善旧镇区各项功能的同时,主要向南发展,适当向北部沿海地带发展。
(三)城镇发展建议:依托天成台旅游度假度和优美的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滨海度假休闲业;利用渔港,加强陆上配套,以及相应海产品加工基地和集贸市场的建设;禁止填海造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陆地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节 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规划的深化与指导作用
(一)依据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下层次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深化市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保证全市城镇空间规划的有机协调。
(二)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加强对区域空间发展方面的研究,进一步落实市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生态保护要求和区域土地空间与设施建设的管治要求。
(三)各层次区域城镇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各层次的专项设施规划应加强协同,确立上一层次规划对下层次规划的约束力,不同层次的规划应相互及时反馈、补充和完善,适时修正。 (四)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年度规划检讨制度,及时修正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动态调整各层次区域规划。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法制管理,着重强调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和变更规划,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推行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规划信息系统,对规划实施的变化以及引起这种变化的经济、行政、政策、社会原因实行动态监控,及时研究对策,积极组织反应,这是保证规划保持适时性的前提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推行规划审批前和规划审批后的公示制度,使规划实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加规划管理的透明度,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强制性指标以及指导性指标实行动态监控与管理,通过调查、统计、检查、督办等方式掌握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市域城镇发展建设的年度报告,跟踪《湛江市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分析市域城镇的发展建设动态,指导市域城镇化和城镇现代化的工作进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完善市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组织实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涉及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防灾减灾、资源综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以及涉及区域利益协调的各类开发区、高等教育基地等,应依据本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实行审批管理。
(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实施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镇的总体规划。
(二)依据市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相应报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省批准的项目应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涉及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相关级别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要求,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附件由说明书和专题研究报告构成,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规划图纸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划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湛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归湛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