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
为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粤民民[2011]13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的通知
(粤民民﹝2011﹞135号)
各基金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加强对我省基金会的监管,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基金会依法办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基金会的积极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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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基金会运营行为,给全省基金会运营行为以正确的指引,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全省基金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基金会运营行为主要是指基金会的募捐、资助、投资,以及涉外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的运营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基金会的宗旨,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且履行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活动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 3
第二章 募捐行为指引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以捐赠人自愿、规范透明为前提,节约成本,力求实现募捐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时,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募捐所得钱款全部存入基金会基本账户;对受赠的物品要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妥善保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活动获得的收入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结合企业销售或服务活动开展联合募捐活动时,与企业签订合同,确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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