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

事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2014]2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5)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衡政办〔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

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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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服务和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职责,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和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桃城区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局、监察局、审计局、城管局、规划局、法制办、政务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市信访局、公安局、中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林业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形式分为全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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