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
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旅[2006]15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6.11.14 【实施日期】200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旅[2006]155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旅游安全‘双百’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建设福建“平安旅游”,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福建省旅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拟于年底开展考核工作,明年初进行表彰,请各设区市旅游局按此暂行办法先进行自评,并于12月25日前把自评结果书面材料报送省局行管处。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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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旅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旅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省旅游业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旅游局对各设区市旅游局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 考核由工作保障责任目标,事故控制责任目标和抽查三部分组成,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1000分。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旅游局应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责任状的执行情况)和自评分结果书面报送省旅游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2 / 3
第六条 各设区市旅游局应根据《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方式是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分别进行评分。随机抽查的企业采取同样方式。
第八条 考核得分900分以上为先进单位,800-899分为合格单位,800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发生游客死亡的安全事故(包括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星级饭店住宿客人),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但达到800分及以上仍可评为合格单位。
第九条 省旅游局将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基金列入省局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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