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虎门镇“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落实我镇“滨海国际商城”战略,积极实施和稳步推进“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合理兼顾全社会与各拆迁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保障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

一、经批准的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其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妥进行。

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宣传、财政、工商、经贸、税务、维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促进“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落实。

资产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等单位应根据设施权属和项目实际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拆迁工作。

三、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确定拆迁人。 (一)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人为中标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人依双方约定可确定为其中一方或双方。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政府主导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拆迁人应履行与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和落实补偿安置资金等责任,社区居委会应履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经拆迁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可由社区居委会对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包干负责。

五、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和尊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编制。

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招标、竞投前由社区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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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编制。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社区居委会编制。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编制。

第二章 拆迁建筑物的分类及其补偿安置方式 六、改造地块内被拆迁建筑物根据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用房等共三类。

建筑物用途的确定:若符合“三旧”改造建筑物建成的年限规定且经依法批准的,依其用地、报建、房屋等批准文件所登记的用途;若未经批准,但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依其用地、房屋确权等文件所明确的用途。

住宅用房包括私人宅基地自建房、商品住宅、房改房、集资房、单位宿舍、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公房(下称直管住宅)等。

商业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不含行政办公用房)、酒楼、旅店、娱乐场所等。

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包括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及其配套建设的工人宿舍、食堂等房屋;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等房屋;以及城市中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事业用房,包括水、电、气供应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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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房、公厕、垃圾中转站、社区广场、文化娱乐中心、公共交通站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站)、体育馆(场)、博物馆、图书馆、养老院、疗养院、社会福利院、防汛、防疫等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和商业用房类的房屋等。

七、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等三种方式之一获取补偿安置。鼓励和支持拆迁当事人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只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但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商业用房,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产权置换补偿。

第三章 补偿面积的核定及其货币补偿和安置标准 八、“三旧”改造项目在实施拆迁前,应对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实行权属调查,合理界定并保障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被拆迁房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面积予以核定。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应补偿的被拆迁面积(下称应补偿面积)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已依法办理用地、报建、房产登记的房屋,其用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准,房产面积以报建批准文件和房产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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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市(镇)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屋,用地和建筑面积分别以批准文件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三)1992年8月15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正当的,以经核实的当时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对该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面积以相关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

九、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但依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造价的残值进行补助:

(一)未经相关部门所批准的建设,且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房屋; (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构)筑物面积; (三)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的建(构)筑物面积,包括加层超建和加建、改建的阳台、飘台、飘楼等;

(四)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设施用房及简易建(构)筑物; (五)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 残值补助的标准:

上述建(构)筑物的造价残值按如下标准经折旧后确定: (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的标准:框架结构为1300元/㎡,砖混结构为650元/㎡,砖瓦结构为5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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