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二十、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包括安置房应负担的地价和安置房建造成本。

安置用地价格为每平方米2400元,楼面地价按容积率确定。安置房应负担的地价根据其建筑面积和楼面地价确定。

安置房建造成本包括房屋建筑和室内简装成本、安置区内配套设施建造成本以及“三通一平”、设计、报批税费等总费用,为每平方米2300元。该建造成本包括室内简装费用(含室内水电安装)300元/㎡,如被拆迁安置户需要毛坯房的,由改造项目业主按上述标准退款给被拆迁安置人。

二十一、安置房用地选址在“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改造项目业主提供;经批准选址在“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外的,用地由项目所属社区居委会按每平方米2400元作价提供,地价收入按镇土地统筹政策执行。

二十二、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由被拆迁户选定安置房。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被拆迁人优先选择相应户型的安置房;在同一时间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通过抽签、摇珠等方式确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二十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实施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可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

—11—

构对被拆迁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依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实行安置的,安置房屋亦相应按评估价格实施安置。

二十四、已经市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被拆迁户,确无力支付达到其解困住房标准的安置房费用的,经社区核实并报镇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的建造费用由改造项目业主负责,计入项目改造成本。

二十五、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附生效条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项目范围内总户数的2/3以上时,协议正式生效,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正式启动房屋补偿安置和房屋拆除工作。

二十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由拆迁人依法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上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决定通过,而少数被拆迁人不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七、“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遇到的特殊情况,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原则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拆迁当事人

—12—

可商议确定其他形式的补偿安置办法。

二十八、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13—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