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已确定的土地收益补偿款不再调整。 3.依法流转改造。
集体旧厂房用地可依法流转后由其他主体进行改造。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后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4.依法征收。
集体旧厂房用地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并按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结合村留地管理和“城中村”改造。
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上述(一)的3种方式进行处置。
1.补办手续的用地用于兑现留用地指标,
2.留用地指标额少于(含无留用地指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但改造项目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要求,且仍有未征用的农用地可预支留用地,
3.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与旧村改造一并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的村集体旧厂房用地。
不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集体旧厂房用地,由区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规定
(一)按城乡规划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应一并列入改造范围,由改造主体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二)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政府可先行组织地块出让后再实施搬迁。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处置申请。实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协商解决。
(四)原址用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可作抵扣,采用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处置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另行返还。
(五)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违法用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市留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六)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列入我市“退二进三”目录并已实施搬迁补偿的旧厂房用地,可在不变更既定搬迁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实施建设或项目在2007年6月30日后才建成,现改为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居住等用途的,相关处置意见另行制订,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旧厂房用地处置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