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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当前微信广告存在的问题、
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今天,好的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微信广告存在的问题、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微信是腾讯20XX年开发的基于智能手机的即时通讯软件,截至20XX年底,微信用户已突破5亿。作为目前新兴且火热的网络交流渠道,其凭借低资费、不受区域限制、快速传播、定点周边用户等优点,逐步成为新的广告宣传媒介,受到了商家们的广泛热捧。但是,部分微信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扰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的职能部门,应重视微信广告这一新兴广告形式,并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予以监管。 一、当前微信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擅发广告现象普遍。《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核和登记不得擅自发布广告。然而一些经营商家,通过注册官方微信,吸引用户对其进行“关注”后,采取商业推送、话题探讨或资源共享等方式,在未经审核登记、没有发布资格的情况下便擅自发布商业微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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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内容虚假宣传泛滥。一方面是虚夸产品。主要是商家在微信广告交流中夸大其销售产品的功能和疗效,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拔高形象。商家往往借助微信广告这一传播形式,采用故事营销、视频营销、文化营销等多种手段,刻意拔高企业形象,诱使用户成为其忠诚的消费者,死心塌地购买其商品或选择其服务。
三是涉嫌不正当竞争。部分商家在利用微信广告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服务)推广的过程中,刻意抬高自身地位,讽刺打压竞争对手,甚至恶意攻击竞争对手,诋毁对方商誉;或者编造、制作打压竞争对手的故事或视频,通过其微信“粉丝”共享的方式传播竞争对手的不实信息,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四是广告扰民现象严重。微信广告发布简单、费用低廉,且发布数量没有限制。鉴于这一优势,部分商家在短时间内通过推送或“摇一摇”的方式给用户发送大量广告信息。这些广告绝大多数对微信用户而言没有任何用处,成为真正的“垃圾微信”,严重扰乱用户正常使用微信。 二、工商部门监管微信广告的难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尚无专门对微信广告进行调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行的《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因制定较早,诸多条款已不适应监管的实际需要,造成基层工商部门无法可依,给依法监管微信广告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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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困难。
二是鉴定广告困难。微信不仅仅是一种广告媒介,更是一种通信工具,其通过声音、视频、文字推送的微信中,微信广告是缺乏明显标志的。其在传送过程中与普通微信没有明显区别,造成工商部门在执法监管时对微信广告的鉴定较为困难。
三是监管手段短板。一方面经验缺乏。微信广告是20XX年以来迅速兴起的新的广告形式,其发布、传播与传统广告区别较大,工商部门尚没有成熟的监管经验。另一方面监测困难。商家可借助智能手机这一终端随时随地发布微信广告,工商部门现有的常规监测工具和技术手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控。
四是部门协作困难。由于腾讯公司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了微信传播的渠道,工商部门对微信广告的监管极大程度上依赖腾讯公司、宽带接入商、网络行业管理部门在技术上、管理上的配合。在当前缺乏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的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出于不同的利益追求,很难开展有效合作,严重影响监管效果。
五是行政处罚困难。微信广告的广告主体具有虚拟化、跨行政区域特点,微信广告依托网络发布,虽然发布对象相对容易确定,但在后期分享、转发、转载等过程中,转发人、转载人却不容易锁定。加之广告发布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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