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市院反映造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起诉率低的四个原因
X年以来,X市院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9件23人,经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诉的仅有5件5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6.3%。经分析发现,造成该类犯罪起诉率低的四个原因亟需引起重视。
一、占地面积鉴定多有异议。犯罪嫌疑人多年经营,因界限模糊不清,难以确定其是于何时、何地开采以及侵占土地的具体面积,且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每年年底的卫星影图对林地进行核查,时间跨度为一年,造成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无法精确被占农用地面积,往往因证据问题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案卷中共有三份勘验报告,2016年9月6日第一次勘验山林毁坏面积16.9亩;2016年12月8日第二次勘验山林毁坏面积为31亩。经两次退回侦查后,X年9月26日,X市调查规划设计队通过卫星影像图比对,第三次勘验开采面积为15.6亩。该院经审查认为,三次勘验山林的毁坏面积存有异议并且始终不能确定,最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发生变化。该院因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将案件退回侦查后,因占用面积发生变化达不到立案标准而未予追诉。如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罗某按照合同规定栽种了林地,但其承包的土地面积共520.4亩,补种面积却有870亩,且证人证言与罗某所供述的事实有矛盾,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该院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再如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侦查机关认定其在未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开矿直至案发,占用毁坏农用地面积29.9亩。该院经认真审查后发现,李某某实际占用农用地面积的证据不足,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证据证实,卫星影像的地类资料显示李某某实际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9亩,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最终建议侦查机关将案件撤回。
三、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具有方式多样、行为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且证据极易发生变化和灭失,办理该类案件出现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期间不止一人在案发地点进行过私挖乱采行为,涉案人员毁坏的立木株数、蓄积量难以查实,一般情况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如王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公安机关认定其毁坏林地的数量为43.7亩,案件当
事人认为其2013年底将X某公司部分矿山和石料场买断后,2014年底才开始采矿作业直至2016年5月案发,X市森林公安局将其购买矿山以来占用的林地计算在一起,加大了占用面积。该院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王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后,X市森林公安局仍然无法确定王某占用林地的准确面积,最终将案件撤回。
四、土地性质主观辩解不明知。大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案林地属于犯罪嫌疑人承包或转包,涉案人员事先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委托书,在被抓获后对于农用地毁坏的明知情况,涉案人一般不予否认,但是对于土地的性质,无一例外地辩称其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开采作业,只知道所占用的土地是荒山、荒坡,并不知情委托方是否已经办好相关手续,也不明知这是宜林地,更不知道是农用地,从而在主观上否认行为人自己在主观上的故意。如刘某志、彭某、刘某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当事人均同X市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书,按照公司要求在原有的采矿点进行开采,且有公司人员在场监督,因不知开采需要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也非主动去开采,主观上否认非法占用的故意。因双方各执一词,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