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三、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_(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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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真实地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建设单位。(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4.勘察单位。(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2)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3)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设计单位。(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提出指导意见;(3)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其他有关单位。(1)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 (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要求具备安装的资质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进行验收、调试等;(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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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一)安全隐患。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一般项目”要求的隐患,现场提出改正要求。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保证项目”要求的隐患,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二)责任主体行为。对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但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限期改正。对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在限期届满次日内将整改情况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法定假日顺延);要求停工改正的,必须按程序复查,达到要求,方可复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复查。

下列情况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核查: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安全监督机构按现场监督交底、安全评价结果分阶段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五)在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历次检查记录和各阶段安全评价结果,对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竣工评价,并将竣工评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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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六)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适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并对未按要求停工改正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 七、各方责任主体签章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邓坚20XX (说明: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 监督机构存一份备案。)

年月日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甘衡年12月28日份,由签字人员所在单位各存一份,建筑工程安全 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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