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件2

2009年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业务收入(万元) 占比(%) 1 12.32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40774.66 2 7.55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4999.49 3 5.46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18080.71 4 5.37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7765.79 5 4.76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5765.96 6 4.09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3553.44 7 竞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22 10648.96 8 2.72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8998.31 9 2.44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8065.86 10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4 7931.44 3.保险公估人

? 保险公估人是受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予以勘察、鉴定、估算及理赔等的机构。

?法律地位:保险公证人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必须本着公正的态度,公正客观地评价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其损失。对公估人的委任,保险合同双方都应办理委托手续,待作出判断出具证明后,由委托人支付公估人的费用。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保险法》第18条明确了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又称法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提示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普通条款(又称任意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

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2.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以外,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包括保证条款,以及对基本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附加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般合同: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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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指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交谈。 ?其他形式主要指推定、默示行为订立的合同。

?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2009年《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是指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保险单、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1.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俗称大保单,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正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交给被保险人收执的一种书面凭证。 2.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投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时所填写的书面要约。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一样。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简称保险证,俗称小保单,指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承保凭证,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书‖,是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正式保险单出具之前,签发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征,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几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5.批单

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批单可以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便条附加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效力优于保险单。

问题:保费收据是否具有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指当事人双方为缔结同而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和状态。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2.承诺 1.要约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特定的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请柬不是要约。 ?内容具体确定,即要约应当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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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问题:保险推销是要约吗?

?保险实务中都遵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的标准程序吗? 2.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没有收到要约的第三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存续期内作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思考:1.保险单证签发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 2.保险费支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会产生两个结果——成立、不成立。

?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基于合同成立过程开始前的状态,互相返还财产,并有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001年11月23日,王某在X人寿公司给丈夫屈某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受益人为其子。业务员告知被保险人签字可由投保人代签,王某代签字后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2001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2002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某因疾病死亡,王某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2002年10月9日提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王某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请问: ?(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被保险人于交付首期保费未完成核保程序时死亡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申请投保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人寿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

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开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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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交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投保单在交该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的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向保险代办站签发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交保险费,乡负责人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

?但是,同年7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安全乡农户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向安全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重建家园。

?1998年12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全乡6549户承保农户理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安全乡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及利息35000元。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1.投保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义务

若投保人未履行支付保费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自动失效,也不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防损义务

义务主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违反防损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施救义务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协助义务

及时通知义务——标的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重复保险、事故发生后。 提供资料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风险承担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签发保险单证义务

签发保单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理赔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补充证明和材料的通知义务。第22条第2款:―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核赔结果通知义务。第23条第1款:―……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如果拒赔,第24条:―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方不允许变更。寿险保险人破产则可能涉及保险人的变更。

2.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3.人身保险中不存在被保险人的变更;变更投保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和通知保险人,经过保险人的核准,要保证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和有缴纳保费的能力。变更受益人不需要保险人同意,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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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是否有效?

?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30年,保险金额50000元,受益人为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客体的变更

?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变化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化,引起保险利益的变化。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六、保险合同的中止

某些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适用于人寿保险。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即指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保险关系的消灭。分为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即当然归于终止。发生的情形: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二) 提前终止: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方保险诈骗;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且逾期未复效;

?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不需要恢复原状,但可以根据合同公平原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失,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

?退还全部保费;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退还部分保费;不退还保费。 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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