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与孙中山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与孙中山“五权宪法”

思想的“貌合神异”

“五权宪法”思想是中国最著名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和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民权思想的基本内容,是孙中山先生民主思想的精华。口口声声作为孙中山三民主义忠实继承者的南京国民政府,其政体五院制是孙中山五院制思想的忠实践行还是“貌合神异”?

一、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成形在中国封建王朝末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状态下的旧中国内忧外患,民不聊生,战乱不止,有识之士摒弃传统守旧的改良理论,纷纷向西方国家学习寻求新式政体。而彼时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国家政体几乎都是按照英国的洛克到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建立起来的。孙中山先生在悉心考察欧美各国宪政之后,充分肯定了“三权分立”作为一种进步政体形式的优点,认为“分权”和“制衡”是立宪政体之核心,是民主共和之精髓,是民主共和体制与君主专制的根本区别。同时,孙中山先生也意识到,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官吏的产生方式不可避免的导致作弊和任人唯亲现象的出现。孙中山认为,要克服这些弊病,就应该参考中国古代的考试和监察制度,利用考试权来保证官吏任用的公正,利用监察权保证不合格官吏得以罢免。1906年11月15日,他在日本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的谈话中,第一次提出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希望在中国实行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同年12月2日,孙中山在日本东京的《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在三民主义之后,正式阐述了他的五权分立的主张,作为将来制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基础。

1912年辛亥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先生历经二次革命、护国战争、护法运动,为维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主要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不懈的奋斗,《临时约法》也因此成为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的旗帜和武器。但是,“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对于武器的批判”;上述革命斗争一次次地归于失败,也使孙中山认识到只有白纸黑字的宪法,决不能保障民主之民权,而不受军阀之摧残。因此,民国初年的孙中山,在“护法”的同时,也对于《临时约法》这个“武器”进行批判;在上述“扬弃”的过程中,其五权宪法思想继续得到了发展 1922年春夏间,孙中山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定一份五权宪法的草案。叶夏声拟定的《五权宪法草案》,包括“前文”部分以及“正文”部分九章72条。“前文”部分,阐明了制定“五权宪法”的时机与宗旨。“正文”部分,分为“总纲”、“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国计民生”、“教育”、“附则”九章,共计72条,孙中山五权思想走向成熟和系统化。

1923年4月20日在《民权主义》第五讲,26日在《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再次阐述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这是他生前最后一次系统的主义演说。

五权宪法思想简而言之,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

五权分立,相互制衡。它是孙中山先生对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说进行批判吸收,加之中国传统政治学说理念要求而成,是孙中山政治学说的核心和精华,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一则,它提出了鲜明的反封建专制的革命要求。封建专制的最大特征就是集权,集大权于一身,而五权宪法思想明确提出要“分权”,反对专制的革命性不言自明。二则,它具有强烈的民主性,“五权宪法思想”提出权治分离,即“政权”属于人民,“治权”属于人民委托的政府,这说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中的民主是具有一定真实性的,是真民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政体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10~12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该法,并任命了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和五院的正、副院长。10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宣誓就职,五院制政府体制正式确立。1936年5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五五宪草》,规定国民政府设行政、立法、考试、司法、监察五院。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行政院对总统负责,行政院下属各部首长由总统任命。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议决一应法律均需先经过行政会议议决,总统对立法院的决议有权提请复议。 以后至1947年以前,《国民政府组织法》多次修改,主要是根据蒋介石是否担任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