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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罚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处理处罚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1-22-31-22-3记分标准 企业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3分 3分 2分 5分 2分 项目负责人 — — — — — — — 资质FWY101001 管理 资质FWY101002 管理 资质FWY101003 管理 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5分 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5分 FWY101004 2分 5分 — — — — — FWY101005 资质FWY101006 管理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行为FWY102001 管理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分 3分 5分 3分 1分 1分 2分 1分 2分 行为FWY102002 管理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为FWY102003 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为FWY102004 管理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行为FWY102005 管理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 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3分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5分 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3分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5分 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2分 1分 2分 行为FWY102006 管理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1分
行为FWY102007 管理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分 2分 3分 5分 1分 3分 — 5分 行为FWY102008 管理 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责令改正 (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1分 1分 备案FWY103001 管理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市政府令第219号)第法》(市政府令第219二十条第二款 号)第四十一条 1分 5分 1分 3分 1分 5分 1分 3分 现场FWY104001 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责令改正 (市政府令第219号)第法》(市政府令第219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二十二条第一款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的,再次责令改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法》(市政府令第219责令改正 (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十三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责令改正 (市政府令第219号)(市政府令第219号)第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十三条第二款 现场FWY104002 管理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3 1分 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