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民文[2012]12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29 【实施日期】2012.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郑民文[2012]1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民政行政执法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民政行政执法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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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全市各级民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民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 全市各级民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2 / 7
第六条 全市各级民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
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七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国家和我省对行政执法文书有格式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局统一制定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全市各级民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全市各级民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和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权限行使执法权。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