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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50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今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达标创建工作程序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形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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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自评报告》(简称《自评报告》详见附件4),《自评报告》连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详见附件5)一并报送安监部门;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由安监部门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转交给企业委托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详见附件6),经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公告、发证。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

3.提出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按《评审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以下任一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 (1)人员死亡事故;

(2)造成一次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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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 3.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以下任一后果生产安全事故: (1)人员死亡事故;

(2)造成一次10人以上重伤事故;

(3)造成一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相关工作的衔接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达标一、二、三级企业一律按新《评审标准》和评审计分办法进行自评、复评,其中,一、二级达标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企业复评,三级达标企业应首先按新《评审标准》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复评。 1、安全标准化证书到期,已按照原标准通过二级标准化企业复评,尚未换证的,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到期前,已提出复评申请,但因《评审标准》修订中断评审的标准化企业,由相应的评审单位按照新《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原一、二级标准化企业经评审未达到二级标准化要求,但达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定为三级达标企业,三级标准化要求也未达到的取销标准化企业称号。原三级标准化企业经复评未达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取销标准化企业称号。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超期或即将到期的企业,应于2011年12月底前按新《评审标准》完成自评并按规定提报标准化复评申请材料,由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标准化评审。届时未提报复评申请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自动失效。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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