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

雇主给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比较

成都律师/成都法律顾问提示:团体意外险能够抵做工伤保险赔付?用人单位需要注意雇主责任险、团队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

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 (具体):

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如果没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

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

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4.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案例一:

一家企业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出险了该怎么赔啊?

假如建工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都是10万的每人伤亡和5000的医疗费用,一共应该怎么赔啊?各赔各的还是两险种共用一个最高赔偿限额? 如果是身故了,就应赔付各10万共20万。

如果身故之前产生了医疗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5000封顶。 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问题 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的免赔额是500元,团体意外险无免赔额。

问题如下:若员工工作期间烫伤,工伤,本应算雇主责任险,但低于免赔额,所以没有赔付。这种情况下,可以报“团体意外险”索赔吗? 问题补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也是“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吗? 这么说,似乎“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包含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当中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且有这名员工的名字,那就可以进行理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包括误工费。 这两个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雇员伤害所给以的赔偿,目的是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这里的雇员是不固定人员的,只有能证明是雇员就可以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个团体中的个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在投保时就要交一份人员清单,如果不在人员清单内,即使也是雇员,保险业不能赔付。

四、团体意外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6-28 11:52 共 131人浏览[大] [中] [小]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不能完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 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 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 ※ 从赔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

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企业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 ※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意外险的赔偿并不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另行赔偿。

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助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这是目前

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其实,这种做法源自一些较大的寿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限制所采取的一种变异做法。真正的雇主(企业)用工责任风险,必须通过雇主(企业)责任保险来保障,因为它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企业)责任,它的被保险人应该是雇主(企业)。以责任风险为标的保险业务,目前只有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做。这一点是寿险公司无法做到的。所以说,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一份可靠的法律认可和保障的。

我们认为,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和雇主的道义、情意等责任,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法律概念。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必须也只有通过投保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并在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障。至于,雇主对雇员的道义、情意责任,例如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增加企业凝聚力等,则可以通过团意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解决。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包括了对员工因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最长补偿时间可达52周,这项补偿是团意险不能扩展的。

虽然雇主责任保单最终保障也是落实到员工身上,但它实际保障的是企业(雇主)责任,直接体现的是企业(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所以赔偿的角度不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也完全不一样。目前我国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是寿险或非寿险分业经营的,而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标的不同,所以企业通常应该向两家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保险公司(寿险或非寿险)投保 / 购买,避免变异做法可能带来的保障缺陷。

以案说法: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担责吗

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13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小吴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 高发金 法律解答:

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的问题是雇主为雇员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不是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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