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3]24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3〕24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物业管理的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着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为建设“四个无 1 / 2

锡”作出更大贡献。

二、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原则,健全住保房管部门行业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属地负责、街道(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有效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共同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职能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职责,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落实辖区内旧住宅区长效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和监督本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做好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街道(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各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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