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计收费[2003]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1.0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2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行为,是保证招标代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计委《通知》要求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 1 / 2

号)精神,结合实际,针对目前各类行业的招标服务机构涉及的代理服务收费进行清

理,规范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二、 凡没有完成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对仍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三、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行业承担各类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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