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精选资料 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为加强全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5年及“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4号)精神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贵州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黔环通[2015]7号)和我州实际,特制定《**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要实现“6个目标”,即: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80%以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达到80%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5%以上;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9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州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办公厅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减排监测体系指标职责分解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并将建设计划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县(市)区和企业,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全面推进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有效性审核工作,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1.州环境监察局按照环保部下发的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依据有关文件要求,确认考核基数。同时要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规范数采仪的安装,做好自动监控设备新建与更新安装计划。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密切配合州环境监察局,根据计划任务积极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计划实施并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等工作。

2.州环境监察局每季度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一次有效性审核,对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进度、完成整改验收,确保已通过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高数据传输有效率。 3.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和现场端数据传输建设,加强对监控中心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及时稳定传输,有效发挥监控中心对污染源的监控作用。

(三)大力推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仍然是今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主导作用,督促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要高度重视企业自测工作,健全完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在生产时段内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没有自测能力的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各国控企业要建立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制度,并认真执行;州环境监察局、州环境监测站和国控企业要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在贵州省国控企业减排监测信息网上及时、完整地发布自行监测结果。

(四)继续做好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

精选资料 州环境监测站完成2015年贵州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性监测与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

1.制定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2.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 3.对10%的国控企业开展质量控制检查和现场抽测; 4.建立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5.编制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州环保局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6.州环保局要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在州环保局官网及贵州省国控企业减排监测信息网站上及时、完整地发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理顺、完善工作机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涉及总量、监测和监察等部门。要明确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解任务,将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保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 (三)加大建设力度。加大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落实配套资金、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污染源监控、监督性监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所需的资金支持,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人员培训。强化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提高各类技术人员素质,确保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五)强化监督考核。按照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州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有关科室和部门将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实施月调度、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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