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一)成品保护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成立成品保护小组,由一名项目副经理任职组长,各专业工程师任职组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毕后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的成品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工序间污染,凡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产生污染和损坏的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否则不许开工,一旦造成损坏和污染应及时清除处理。

2、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即行插牌、遮挡,必要时封闭隔离,不得在其上行走、通行车辆、装卸物资材料,加强保护。设专人对施工现场已施工完成的部位进行记录,指定该项工程的成品保护责任人,由责任人定期检查,确保成品完整、无损、不受侵害。 3、若施工完毕的部位受到损坏,责任人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组织专业施工人员或施工队伍制定修补措施,实施修补工作。 4、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工长或技术员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中《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控制程序》采取“护、包、盖、封”的保护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

5、项目完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实施成品保护工作,直至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交由管护部门。

6、制定成品保护奖罚措施,教育职工增强文明意识,不得在新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一旦发现,将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工程保修工作管理措施

1、工程完工后,首先成立由项目部总工为组长,技术干部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工程竣工维护组,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的维护工作。

2、保修期内,维护组要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的组织检查,遇大风、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要随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要登记清楚,分析缘由,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等,并立即组织维修。

3、保修期内工程的维护,要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进行时必须在发包人同意下才可进行。

4、各项缺陷的修复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取得工程师和业主的认可。

5、缺陷责任的维护分两种情况,若因本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结构内部受力变化或外部破坏的,本承包人自己拿出修复方案并报发包人批复后立即实施,若属设计或是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本承包人要及时上报发包人和设计院,并按照发包人和设计院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6、承诺实行竣工回访,工程交付后,仍要不断取得联系,每3个月至少回访一次,听取发包人的使用情况及意见。当接到发包人通知需要实施保修工作时,在1日内到场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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