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与前两部企业所得税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从纳税人的角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与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同。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从计税依据的角度
相同点:计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法定扣除项目)。
不同点:企业所得税法不分项,个人所得税分为11项,适用税率不同,费用扣除也不相同,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1.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的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住所是指习惯性居住地。
3. 在中国境内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个外籍人员首次来华,如果他在1月1日入境则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在2006年1月1日入境,在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节,直至2007年1月20日才回中国境内。虽然一次出境超过30天,但由于是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所以每一纳税年度里,一次出境时间没有超过30天,所以该人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见教材351页)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选择题)
第二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注意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比如,单位外派人员到境外常驻三年,境外一份工资,境内一份工资,但来源地都是中国境内;也有来源地来源于中国境内,在境外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这对于外籍来华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是很重要的一条标准,要重点把握)
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3.津贴补贴
注意征免界限。哪些征税,哪些免税。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选择题)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