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与前两部企业所得税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从纳税人的角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与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同。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从计税依据的角度

相同点:计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法定扣除项目)。

不同点:企业所得税法不分项,个人所得税分为11项,适用税率不同,费用扣除也不相同,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1.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的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住所是指习惯性居住地。

3. 在中国境内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个外籍人员首次来华,如果他在1月1日入境则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在2006年1月1日入境,在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节,直至2007年1月20日才回中国境内。虽然一次出境超过30天,但由于是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所以每一纳税年度里,一次出境时间没有超过30天,所以该人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见教材351页)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选择题)

第二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注意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比如,单位外派人员到境外常驻三年,境外一份工资,境内一份工资,但来源地都是中国境内;也有来源地来源于中国境内,在境外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这对于外籍来华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是很重要的一条标准,要重点把握)

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3.津贴补贴

注意征免界限。哪些征税,哪些免税。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选择题)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职工2006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1月份取得一次性补助12000元,则每月为1000元,如果当月内部退养费(当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则应是3000-1600=1400,确定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元,则应纳税额为(2000+12000-1600)×10%-25=1215元。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25。3、4月同2月。假设该职工5月份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600)×15%-125=385元。6月至12月同5月。到2007年1月1日该职工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2000是退休工资,不征税,仅就取得外单位收入3000元征税,则(3000-1600)×10%-25=115元。

6.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判断题、选择题) 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8.自2004年1 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注意给非雇员的按劳务报酬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选择题)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

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判断题)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判断题、计算题)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见教材354页)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要与工资、薪金区分: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个人一技之长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的特点是阶段性提供劳务,阶段性取得报酬;而工资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连续性取得报酬。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如果法院判定某企业对个人侵权(如非法使用其专有技术),该个人得到的某企业的赔款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教育储蓄存款不征税。

2.国债、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不予征税

3.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孳生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见教材357页)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选择题、判断题)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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