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会[2016]5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财会〔2016〕5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21号),结合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市高评委 1 / 3

员会,下同)。市高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

华利路61号1312室,邮编:510623,联系电话:38923587、38923586)。 二、申报评审受理时间、地点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地点:市高评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需参加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材料,以免耽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范围

我市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如下:

(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2 / 3

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

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以及 2013 年、2014年和2015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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