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

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或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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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街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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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农村集体资产统一在花都区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经街道受件初审后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确定交易时间、地点,并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项目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交易,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审核通过后,农村集体可选择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明确、处置权限有争议的资产; (二)所有权或使用权已抵押或质押的资产;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经成员大会或取得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交易的资产; (七)因国家、区政府建设的需要,准备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土地上建(构)筑物、仓库、停车场、附着物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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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起始时间为自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处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村集体“三资”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道农业、建设、环保、司法、信访维稳、财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街道交易中心是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二) 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三) 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四) 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 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六)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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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台账和年度盘点。

第十一条 本辖区内村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经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计服务。 (二) 提出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 跟进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 及时提交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 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 配合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 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在交易立项前,指导农村集体按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启动立项民主审议程序,指导农村集体及时办理涉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相关许可和备案工作。

(二)审核农村集体交易立项申请。审核受理的,及时上传相关资料至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审核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

(三)在指定平台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督促农村集体及时在村社公告栏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接受竞投人报名,审核竞投人资质、信用等信息,办理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

(五)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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