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贷实付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银行实贷实付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贷款全流程管理出发,突出强调了

贷款支付环节,把支付环节的管理提升到与贷款利率、金额、还款来源保障等合同要素同等重要法律地位。倡导实贷实付,使之成为贷款新规的思想精髓之一。其内涵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是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实行的实贷实存做法提出的,与其相比带有变革性实质特点。实贷实存是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获得贷款人批准后,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指令,把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一般由借款人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只要资金使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人不加干预。其直接后果是:贷款人自动放弃了对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管理权利,纵容派生存款,使借款人获取了不受借款合同行为约束而使用资金资源的权利,为信贷资金的滥用留下了敞口。因此,实贷实存模式下,贷款挪用现象频发,信用风险控制无抓手。

贷款新规实施几年来,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和强化信贷风险管控、实现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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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尤其是实贷实付还存在许多问题。通过现场检查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能准确理解把握实贷实付的内涵要求。认为只要贷款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就行了,忽视合同约束,放款审核把关以及贷后的跟踪工作,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行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信贷制裁,甚至采取放任态度。

二是不遵守项目进度与投资额匹配和项目资本金管理原则,超需求超进度放款屡见不鲜。

三是对大型企业集团单位等借款人妥协,顺从“资金池”要求,利益使然、屈从强势,放弃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任凭借款人通过“资金池”任意摆布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

四是主观上不愿实施受托支付,以图贷款派生存款,完成存款考核指标。

五是假受托支付,绕道迂回贷款资金,逃避贷款人监督,个别放款银行有意纵容借款人行为。

六是将自主支付当成自由支付,不进行事后监督,不依约矫正。

七是对作为支付依据的交易背景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现象,虚假交易背景泛滥。

八是受托支付执行的标准不合规,操作的时间上、使用的支付凭证及档案管理等方面不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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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管检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贷款新规,严格执行实贷实付,加强贷款的支付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实现审慎经营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二是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

三是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实贷实付作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要求,有其严密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要求,其内涵和外延远远超出受托支付范畴。对实贷实付的检查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是信贷风险管理的起码要求。脱离有效需求的突击发放贷款并非贷款管理的常态,而是完全背离风险管理常识的冒险行为;离开有效需求的信贷投放,全面风险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是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及时慎重地调整贷款发放的节奏和数量,是贷款发放的最基本要求。因为信贷融资本质上属于风险投资,从风险管理角度,在借款人自有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贷款资金实际承担了权益资金的风险,背离了信贷管理的最基本准则。

三是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通过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相一致,有效降低信贷风险,是加强贷款用途管理的有效措施。并非我国银行首创,是欧美银行乃至国际银行业的通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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