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煤炭供应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7]12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9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7〕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供热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供热配套保障能力
(一)抓好供热热源建设。各区县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供热需求,认真做好热源供需平衡工作,抓好热源规划和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配套保障能 1 / 3
力。热源建设应注重发挥大型热电联产及区域锅炉房的骨干作用,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的区域,应首先考虑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结合实际,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二)抓好供热管网建设改造。各区县要结合热源和管网建设规划布局,认真做好各自供热区域内供热管网建设。管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供热热源安全、科学、高效输送;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适度超前,在供热能力方面预留相应余地。对于老旧供热管网,要在详细普查的基础上,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或损坏严重的老旧供热管网,要列出改造计划,积极推进改造,用2-3年时间全部改造完成。
(三)抓好供热规划修编工作。各区县要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专项规划,规划应当包含新建开发建设项目供热设施同步建设内容,还应对既有老旧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做出安排,同时,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编成果,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热源匹配、管网布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等内容,审查通过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强化制度落实,不断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一)实行供热调试期制度。每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单位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逐步使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市、区县政府确定的采暖期正式开始后,各供热单位要保质保量地进行供热,任何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市、区县政府决定对采暖期进行延期,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 2 / 3
(二)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对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
度,总用热率达25%以上的建成小区,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单元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签订供用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
(三)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在满足法规确定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