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

招投标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9]15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的意见

(绍政发〔2009〕1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公开招投标的投标资格审查和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办法,有效制止各种串标、围标行为,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作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绍兴市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公开招标项目,其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入围及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等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1 / 2

二、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取消资格预审后的投标入围环节。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必须单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下同〉监督下负责具体审查工作。资格预审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备案。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果报备前,应将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绍兴市招投标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应载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期间,相关潜在投标人如有异议,可向招标人或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均获得投标资格,以前设置的投标前抽签入围环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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